为员工办理了工伤保险,但是员工不一定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是因为保险“申报”并不等同于保险“生效”。保险生效后,员工才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申报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生效员工。
黄某于2012年11月2日入职A公司任职化学检测专员,入职**天A公司就与黄某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并且为其申报了工伤保险。2012年11月17日16时黄某受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该事故为工伤事故。但因A公司所属地区的社保必须要待次月才能生效,黄某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黄某遂将A公司qi诉至fa院,要求A公司赔付无法享受的工伤待遇损失。fa院认为,黄某在发生本案工伤事故时未能获得工伤保险保障,A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黄某因工伤所应依法享有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19万余元。
保险申报与保险生效:这是因为保险“申报”并不等同于保险“生效”。保险生效后,员工才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上述案例中,企业进行了保险申报,但保险要次月才生效,这导致A公司较终赔付黄某工伤保险待遇损失。
社保君有话说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现,在员工入职的时候应该注意以下这4点:
(1)明确了解当地关于工伤保险申报与生效的流程及规定;
(2)员工入职当天就办理工伤保险申报;
(3)员工入职进行安全管理与岗位相关的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及操作技能;
(4)较好在保险生效后,再让员工正式上岗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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